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开展物业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物业服务评估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服务评估专业知识和持证上岗,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物业服务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 物业服务评估程序
第八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开展物业服务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物业服务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不得随意减少物业评估基本程序。
第九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在受理物业服务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物业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物业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物业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七)物业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塞班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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